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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的相关问题

时间:2020-12-30 11:55:22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问题

  一、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本市城乡居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二、 参保人员发生下列费用,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医疗费;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

  三、城乡居民生育保险采取定额支付、按项目支付和限额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

  四、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制度。参保人员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定点服务机构生产或就医。

  参保人员应当在怀孕后10周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该参保人员的妊娠诊断证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到基层定点服务机构办理妊娠联网登记。

  五、参保人员应当持社会保障卡刷卡就医,发生的费用即时报销;应当由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与定点服务机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