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生育保险待遇
锡林内蒙古郭勒盟调整提高盟直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中床位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盟直各单位、各参统企业:
根据《锡林郭勒盟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XX〕74号)规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盟直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及节余情况,经研究决定盟本级生育保险支付床位费标准参照锡人社办字〔201X〕13号文件《关于调整盟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标准的通知》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锡盟范围内:三级医院每日20元/床;三级以下医院每日10元/床。盟外申请指定的医疗机构:每日28元/床。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执行,高于上述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二、各旗县市区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设施范围,原则参照本通知的床位费标准执行,能够满足现阶段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需求。同时在全盟范围内统一政策、统一待遇支付类别和水平、统一经办流程,逐步做好盟级生育保险统筹前期准备工作。
三、本通知自201X年3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中的床位费标准按原规定执行。
锡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零一X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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