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汇总
男职工生育保险条例: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相关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年月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工伤生育保险条例
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工伤、生育保险均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国家生育保险条例
生育保险异地分娩规定
参保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异地生育的,应由用人单位填报《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审批表》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生育医疗费由职工个人垫支,出院后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卡》、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发票原件等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符合生育医疗支付项目的费用,定额标准以内的据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结算。异地生育职工生育小孩两个月后将相关资料交由单位,由单位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待遇。
二胎生育保险规定
如果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也就是给发了准生证的,生育保险正常参保且满足最低缴费期限, 同样享受产假期和生育保险待遇的,报销的流程应该和第一胎是一样的。
新生育保险条例
新生育保险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新生育保险办法将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纳入了医保结算范畴,并在享受原有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补助。企业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不满12个月的待缴费满12个月后),剖宫产、助娩产和正常产分别可以享受2000、1500和1000元的医疗补助。新办法还增加了计划生育休假津贴,如计划外流产享受14天津贴,取放宫内节育器计发1-2天津贴,单纯输卵管结扎享受21天津贴等。
同时,为减轻生育人员的负担,新办法还将灵活就业人员也纳入生育支付范围。个体参保者在参加医疗保险并缴费满6个月的前提下,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在妊娠、分娩、产褥和计划生育手术时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医保范围可按医保办法结算,列入生育基金支付。
今后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发生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时,在统筹地区内的医保定点医院可以直接刷卡,在统筹地区外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在18个月内,填写好相关表格并携带生育证明,出生证、身份证和医疗发票、明细、病历等到社保中心工伤生育科或各办事处办理相关报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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