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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时间:2021-02-26 14:32:59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2017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目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整理的2017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1、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支付标准为1400元,

  2、妊娠1至12周末的产前检查费:520元;

  3、妊娠1至27周末的产前检查费:850元;

  4、妊娠第13至27周末的产前检查费:330元;

  5、妊娠第13周至分娩前的检查费:880元;

  6、妊娠第28周至分娩前的检查费:550元。

  晚育假和生育奖励假的津贴不能同享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增加了生育奖励假、取消了晚育假。据此,本市调整了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

  市人力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均可享受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共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也就是说,如果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此《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则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

  其实,很多参保人不知道,女职工休产假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这一阶段的工资,这期间的工资就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政策调整后,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和奖励假天数。这样既保障参保职工享受现有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也不增加企业负担。

  举例来说,参保人小王所在的单位上一年月缴费平均工资是4500元,她最多可享受128天产假,那么她的生育津贴标准就是4500÷30×128=19200元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注意事项

  1、生育津贴的计算:生育津贴=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分)

  2、产假天数:正常产假天数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奖励假按30天计算;

  3、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引、流产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写明妊娠周数,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

  4、申请的生育津贴、晚育奖励津贴于申报次月支付到单位养老保险基本账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