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法产假规定
深圳劳动法产假规定
政策法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生效时间:2008年7月1日
政策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
生效时间:2012年4月18日
劳动法产假规定
正常产假
1、产假90天(含产前检查15天,产后75天);
2、独生子女增加35天;
3、晚育增加15天。
流产
1、怀孕未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
2、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
3、怀孕满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42天;
4、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产假75天。
难产
1、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2、吸引产、钳产、臂位产增加15天。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增加产假15天。
陪产假(看护假):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陪产假。
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拥有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产假遇法定节假日的,法定节假日均包含在请假时间内。
请假流程
证明材料: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不同企业单位有所不同)
流程:出示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难产的出示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用人单位填写有薪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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