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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最新调整

时间:2021-02-07 20:11:14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南京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最新调整

  昨天,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发文,自2017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

南京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最新调整

  与养老、医疗、失业等险种有所不同,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个人无需缴费。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原先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5%,此次调高0.3个百分点,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8%。

  “2015年之前我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一直为0.8%,随着《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施行,全省统一调整为0.5%。”市人社局医保处相关人士解释,由于生育保险基金缺口较大,经省、市人民政府同意,此次重新恢复为0.8%。“通俗地讲,就是钱不够花了。”

  记者了解到,随着二孩时代的全面来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已经出现缺口。根据市社会保险2015年度信息披露,2015年,我市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基金都有结余,只有生育险结余出现了负数。2015年,生育保险收入6.47亿元,基金收入看似庞大,但支出更加可观,达到11.18亿元,结余-4.71亿元,是“五险”中唯一一个结余出现负数的险种。目前,市社会保险2016年度信息尚未出炉,不过相比2015年,2016年出生的二孩更多,基金支出只增不减。

  而根据政策规定,2015年江苏就建立了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各设区的市要将基金征缴收入和待遇支出的变化、累计结余的可释放水平和月平均支付水平等关键性指标作为监控的重点,及时发现运行风险。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出现当期赤字,且全市累计结余可释放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赤字)不足15个月时,可上调生育保险费率;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当期结余,且全市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支出)时,可下调生育保险费率。当基金出现运行风险时,各设区的市应向省人社厅、财政厅报告,启动费率调整程序。

  据介绍,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不仅在怀孕产检和生产时能够报销生育医疗费用,还能享受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也就是说,不管职工何时生,是生第一个还是生第二个小孩,只要符合规定,都可享受128天产假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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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领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申领流程

  参保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或流(引)产后一年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1)《南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如为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2)结婚证原件;(3)《独生子女证》原件(生育第二胎需提供《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4)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引)产手术提供病历及病假条)。每月1~10日(遇节日顺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领。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相关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帐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当月开始享受。

  注:申领流(引)产津贴的无需提供上述(3)。流(引)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费。

  2、【社保查询,五险一金查询】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待遇标准

  (1)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费。

  (2)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

  (3)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42天的标准支付。

  (4)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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