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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起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放心保)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昨天,《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正式对外发布,将于10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昨天下午,江苏省人社厅对此进行了解读,与1999年省政府颁布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相比,新《规定》在制度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待遇标准以及管理监督等方面都做了较大的调整。最大的亮点就是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也就是说,今后无论你在哪个单位工作,都可以享受相同的生育保险待遇了。
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江苏目前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范围之内。新《规定》覆盖范围扩大,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再加上江苏现行的城乡居民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保障政策,意味着全省城乡所有育龄妇女都能享有生育保障。
针对目前各地生育保险政策不统一、待遇标准差异较大、基金各自封闭运行的现状,《规定》明确,生育保险实行设区的市统筹,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根据这一规定,各市要统一生育保险政策,统一待遇标准,实现基金调剂使用,这将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公平性,提高基金的共济性,强化生育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省级统筹的目标。
生育保险将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原政策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比例为0.6%-0.8%,最高不超过1%,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规定》明确,10月起,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超过0.5%的,需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应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缴费比例。这一规定改变了目前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相对固定,较少调整的现状。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有利于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
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帮职工参保或未足额缴费的,造成职工的生育待遇没地方报,怎么办?
《规定》明确,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属统筹地区生育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足额支付。同时,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生育津贴的,明确了处罚措施,比如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单位未参保缴费的,待遇由单位全部支付
生育待遇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一)生育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
(二)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三)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生育津贴;
(四)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生育津贴;
(五)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生育津贴;
(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生育津贴。
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参保人基本不花钱
《规定》明确,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生育医疗费用,职工只要没有特殊要求,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基本就可以做到自己不花钱。
按照《规定》,放环、取环等做计划生育手术的,也有生育津贴。
新规定明确了生育保险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衔接办法。女职工生孩子,生育津贴从过去的90天增加到98天。若符合晚育规定的,女职工还可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男职工也可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不过,晚育假只能享受一次。不管是“双独”还是“单独”生二孩的,都不会再有晚育假,即女方是98天的产假和生育津贴,不再延长30天。同样,男方也没有护理假了。
晚育女职工至少享128天产假和津贴
《规定》明确,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
连续缴费不满10个月的,生育津贴可补支
新《规定》明确,职工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的生育医疗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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