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生育保险的调整
我们都知道生育保险是保障了妇女基本权益,以下是整理的漳州生育保险的调整,希望对你有帮助!
1、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和补缴基数
2017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2015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812元/月),最高不超过全市2015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4058元/月)。补缴基数按2812元/月执行。
2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
(一)缴费基数:2017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2812元/月。
(二)缴费金额:2017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全年医保费按3036.96元(2812元/月×9%×12个月)缴交。
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缴费时间
(一)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省里规定为准。
(二)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已参保城镇居民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医疗保险费,在2017年3月31日前补足欠费的,自补缴欠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7年4月1日起,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办理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
4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衔接
(一)取消《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的通知》(漳劳社〔2011〕24号)中住院补偿封顶线:“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获得最高的补偿金额为6万元,超封顶以后部分统一按20%补偿”的规定。
(二)落实市政府关于《漳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招标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封顶线由原6万元调整为10万元。实行与新农合相同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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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补办居民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申报垫付医疗费前未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在申报医疗费的同时补办登记手续。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区学生医保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补办材料,汇集后报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补办登记手续。
二、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对于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
(二)对于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记入居民生育保险。
(三)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参保险种对应的限额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不重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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