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4、 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5 、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
6 、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 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8.、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9.、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
10 、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 、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
12.、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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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如下:
生育保险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温馨提示: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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