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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城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时间:2021-01-30 19:01:19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2017年漳州城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2017年漳州城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低于2812元/月

  - 2017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全市2015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812元/月),最高不超过全市2015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4058元/月)。补缴基数按2812元/月执行。

  -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2812元/月

  - 2017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2812元/月,全年医保费按3036.96元(2812元/月×9%×12个月)缴交。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150元/年

  - 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省里规定为准。参保缴费时间:2016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已参保城镇居民未按规定时间缴纳医疗保险费,在2017年3月31日前补足欠费的,自补缴欠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17年4月1日起,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办理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业务。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封顶线由6万元调整为10万元

  -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衔接方面,我市将取消《关于调整市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的`通知》中住院补偿封顶线——“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获得最高的补偿金额为6万元,超封顶以后部分统一按20%补偿”的规定。同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封顶线由原6万元调整为10万元。实行与新农合相同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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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计生部讲解生育保险的新政策方案:漳州市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9%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同一缴费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根据规定,从3月1日起,漳州用人单位应在确定用工关系30日内,为职工同时申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漳州市生育保险关系在省内可转移接续

  职工因正常工作调动或劳动关系改变,生育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可转移接续。并且,在省内不同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或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的缴费年限,统筹区之间相互认可,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时间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应当以漳州当年度规定的补缴基数一次性补缴后,方可视同连续缴费。中断缴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连续缴费时间重新计算,从最后一次建立生育保险关系起计算缴费年限。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并足额缴费,或中断缴费致职工生育待遇无法享受的,其职工产假、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漳州市生育保险待遇提高

  女职工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进行网上申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以下申报材料至各级医保中心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津贴申报手续,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医保中心将在网上申报平台作退件处理。逾期未办理待遇申报的,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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