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生育保险知识须知
一、生育必须享受的假
1、产假:98天+6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合法二胎:98天+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注:产假98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2、产前假: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3、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流产假:
目前青岛市规定: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陪产假:女方晚育的,给予男方7日护理假。
6、孕检假:即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孕检频次如下:
二、生育可以请的假(工作许可,单位同意)
1、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2、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3、保胎假: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
三、生育待遇
1、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⑵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社保审核标准为13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
2、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生育待遇
(1)女职工计划内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发生的诊断费、检查费、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符合生育保险基金统筹范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简称《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下同)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2)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的`定额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个人自负。
(3)生育津贴待遇。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标准: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其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流引产前12个月内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发。
3、女职工未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男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生育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我市生育保险办法确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顺产700,难产1200.
特别提示:女职工参加工作但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未连续足额缴费一年(社保审核标准为13个月)以上”的,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4、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女职工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供本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单位签章的《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生育津贴审批表》,职工本人在本市银行的结算户账号(其中:市内四区企业职工提供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的账户均可,其他区职工按各区要求提供),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件。
5、男职工申领生育补助金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男职工申领生育补助金时需提供男职工本人社保卡、身份证、《结婚证》、其配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或《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封面))、《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男职工本人在工商银行开设的个人结算户账号、分娩方式证明(盖医院公章)、经办人身份证件;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相关医学证明(注明妊娠月份及流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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