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Q1:生育保险待遇申领的办理机构是什么?
A: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注:先审核)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注:后申领)。
Q2:关于《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的办理,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A: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沪卫计家庭〔2014〕019号)
Q3:如何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A:“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妇女,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之前,应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程序如下:
(一)本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规定的,出具《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育妇女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委托他人办理时,除提供规定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Q4: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A:(一)生育妇女在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时,需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
(2)夫妻双方的户籍证明;在本市居住的外省市生育妇女,还需提供本市居住证明;
(3)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或者外省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和病历。
(二)除提供上述基本材料以外,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生育妇女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且本人户籍为外省市的,应当提供由其户籍地或者本市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2)生育妇女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的,应当提供由本市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或者由外省市县级或者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再生育的证明。
Q5:生育保险的申领条件是什么?
A:属于计划内生育,并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或者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三)2013年5月1日前已按自由职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且生育当月正常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四)具有本市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注:从业妇女所在单位需已申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Q6:生育保险的申领材料有哪些?
A:(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三)在本市生育的,需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在外省市生育的,需携带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出院小结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生育的,需携带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注明产妇生育情况(难产、顺产或流产)的病历证明等材料及中文翻译件;
(四)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其中之一);
(五)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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