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新政策解读
(一)、参保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雇工。(伊州政发【2004】21号)
(二)、缴费标准:
各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伊州人社发【2015】101号)
(三)、待遇享受:
1、生育医疗费(伊州政发【2004】21号、伊州人社发【2015】101号)
(1)顺产定额为2500元。
(2)、剖宫产:一级医院就诊定额标准为3800元、二级医院就诊定额标准为4000元、三级医院就诊定额标准为4200元。
(3)、对妊娠反应比较强烈,生产前多次住院的,在定额标准基础上在增加2000元。
(4)、男职工的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且无劳动收入,符合的'生育费用可按定总额的50%支付生育医疗费。
2、计划生育手术相关待遇(伊州人社发【2015】102号)
(1)怀孕不满4个月人工流产的手术费为500元/人次;
(2)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医疗手术费为1000元/人次;
(3)放置宫内节育器医疗手术费为120元/人次;
(4)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手术费为100元/人次;
(5)单纯输卵管结扎手术费为600元/人次;
(6)输卵管吻合复通手术费为600元/人次;
(7)输精管结扎手术费为400元/人次;
(8)生产、计划生育手术时大出血的产妇,符合支付范围内的血费全额报销;
(9)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感染等病症手术费用报销”,在手术发生(分娩)次日起30天内发生的医疗费支付1000元/人;30天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基金支出;
(10)生育合并其他计划生育待遇标准,两项或多项手术费用按限额累计计算。
3、生育津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聘用人员以及企业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伊州人社发【2015】101号)
(2)支付标准: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女职工享受的生育产假月数。(《社会保险法》、伊州政发【2004】21号)
(3)新生儿住院期间死亡,女职工顺产的(含妊娠7个月以上自然分娩胎儿死亡的)生育津贴待遇统一按50天计算;女职工难产的(含7个月以上难产胎儿死亡的)生育津贴待遇统一按65天计算。(伊州人社发【2015】102号)
4、生育产假
女职工生育产假产期一般为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伊州政发【2004】21号)
5、晚婚晚育的界定
女职工晚育年龄界定:夫妻双方达到晚育年龄结婚的女职工初次生育时年满23周岁9个月(少数民族年满21周岁9个月)的为晚育,早产的以预产期界定年龄。(伊州人社发【2015】102号)
6、其他事项
(1)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在连续缴费或累计缴费满10个月后享受生育待遇。(伊州人社发【2015】82号)
(2)妊娠剧吐、前置胎盘、胎盘早剥、母婴血型不合、胎儿宫内发育迟缓、胎儿宫内窘迫、羊水过多、羊水过少、肝内胆汁淤积症、妊高症、妊娠糖尿病、生产子宫破裂、先兆流产等13种生育并发症参照妊娠反映强烈生产前多次住院规定执行。除此之外的病种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伊州人社发【2016】14号)
7、生育结算
生育医疗费、流产等费用可在定点医院报销,只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准生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未参保的妇女持配偶的社保卡、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对有津贴的女职工,在产假结束后由单位或个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领取生育津贴。(伊州人社函【2015】101号)
温馨提醒:如遇政策变动,以最新政策为准,详情请咨询社保局医保中心,电话402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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