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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延长生育奖励假,市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暂无调整

时间:2021-01-21 14:32:38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广东省:延长生育奖励假,市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暂无调整

  广东省延长生育奖励假 我市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暂无调整

  近日,不少准妈妈致电市社保局咨询生育保险相关问题,包括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生育奖励假增加了生育津贴是否会有变化等。对此,市社保局作出了详细解答。

  1、及时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

  从2016年2月1日起,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准妈妈只要缴费满1年并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窗口办理相应就医确认手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生育住院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即可在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如果不办理就医确认,不但会影响即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还会影响报销额度。

  目前,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共有29家,已覆盖四市三区。在我市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1年并且上月按时足额缴费的准妈妈们,可以在怀孕满12周后选择我市任一间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携带“一表四证”,即《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窗口领取)、医院诊断妊娠证明、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窗口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对此,有参保人提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是“准生证”(或称计划生育服务证)吗?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准生证”只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中的一种,广东省户籍生育参保人除了可提供“准生证”外,还可以提供其他计划生育证明(如生育登记证明、社区计划生育证明、计划生育审核表等)材料。因此,只要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都可以办理就医确认手续。

  2、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暂无调整

  根据省政府《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不少准妈妈提出疑问,休产假天数是不是就等于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呢?尤其最近广东省延长了生育奖励假,是不是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也增加了?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回应,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暂时没有调整。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规定,“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因此,新增的50天“奖励假”,以及原有的30天“奖励假”,即由省计生条例所规定的一共80天的“奖励假”,职工是不享受生育津贴的,但用人单位需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一个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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