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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生育津贴发放新标准

时间:2021-06-20 19:56:00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宿迁2016年生育津贴发放新标准

  近期,根据《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18号)文件精神,宿迁市调整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时间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规定为:生育津贴计发基数由98天调整为128天,其中难产,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护理假由10天调整为15天;原晚育增加 30天生育津贴政策不再执行,其他津贴待遇不变。截至目前,全市共受理调整后生育保险津贴申报332人次,发放津贴达400余万元。

  【社保知识】

  宿迁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三)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费;

  (四)生育津贴;

  (五)一次性生育补贴;

  (六)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二)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8个月以上。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是指因生育或流产而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费、治疗费、药费等。 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按以下标准结付。流产400元、顺产1600元、剖宫产3200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胎增加500元。

  参保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报销。

  女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妊娠、在产假期间因分娩、流产引起的疾病,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医疗保险报销办法报销。

  女职工因分娩、流产、计划生育手术及引起的疾病,应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女职工或亲属应在3日内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为提高生育女职工的健康水平,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上(含90天)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400元的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费,难产或多胎生育的享受600元的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费。

  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享受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生育医疗待遇。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未列入本办法参保范围,其配偶生育时,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具体标准为:流产200元、顺产800元、剖宫产1600元,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300元。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其生育时已按本办法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的,不再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生育待遇。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由用人单位按原标准发放,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平均缴费工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享受产假假期为标准,具体为:

  (一)女职工顺产分娩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腹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婚、晚育(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再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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