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深圳计生条例解读:2016晚育假多少天
深圳2016晚育假多少天?深圳晚育假取消了吗?本文是CN人才网小编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信息。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开放,婚假、产假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市卫计委对深圳产假政策做出了答复,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所以,深圳晚育假没取消,仍有15天!
“15天晚育假还有影没影?”随着二孩政策全面落地,深圳如何休产假成为不少准妈妈的困扰。针对市民的疑问,昨日,市卫计委对深圳产假政策做出了答复:在《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
“很多市民拨打12345热线咨询‘产假’,微信公号后台也收到很多关于‘产假’的留言。”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今年2月,市卫计委组织起草《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全面二孩的政策背景下,产假的调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在不考虑特殊情形(如生育多胞胎、难产等)前提下,生育一胎(且符合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休产假 98+30+15=143天;生育二胎,可休产假98+30=128天;其他特殊情形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生育一胎
(且符合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休产假
98+30+15=143天
生育二胎
可休产假
98+30=128天
延伸阅读:
一、深圳的晚婚假
由于深圳执行的晚婚假一直所依据的都是省条例,根据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5号公告,修订后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前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可见,广东省晚婚执行的婚假一共13天。随着条例的修改,晚婚假奖励规定已在省条例中删除,《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中的规定自然也不应当再适用,现在婚假仅能享受3天,比原假期少10天。
结论:晚婚假-10天。
二、深圳晚育产假天数
特别提醒深圳的朋友,关于晚育奖励,新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并未删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那么我们来算算深圳晚育产假到底有多少天。
(一)条例修改前的产假天数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而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在实务中,深圳难产执行的是增加30天产假。
修改前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另外,第三十七条还规定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修改前的深圳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综上,按照修改前的广东省条例及深圳条例规定,如果一个深圳女职工符合政策晚育,且符合独生子女优待,其产假为:98(国家)+30(如难产)+15(晚育)+35(独生子女)+15天(特区增加晚育假)=193天。
(二)条例修改后的产假天数
修改后的省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即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奖励;同时,男方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也就是说,省条例已经删除了晚育的奖励假期了。
再依据修改后的深圳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我们按照修改后的规定重新来算一下,产假为:98(国家)+30(如难产)+30(省条例奖励假)+15(深圳晚育假)=173天,相比原来少了20天,但男方陪产假多了5天。
结论:产假-20天,陪产假+5天(二胎也可以有哦)。
特别提示:如果不属晚育,则无15天的特区晚育假,需在上述天数中减去15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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