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2016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全文)
重磅!人社部: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将合并,本文是CN人才网为您整理的内容。
饱受诟病的社保高费率终于要降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昨天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暂时按两年的期限阶段性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并降低失业保险总费率。
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单位缴费比例有望降至19%
按照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 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从2016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至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目前北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20%,但2015年年底基金累计结余是否可以支付9个月的支出还没有公布相关情况。另外,目前北京市失业保险的缴费费率为:单位1%,个人0.2%,总费率为1.2%,无论是总费率还是个人费率都低于这次政策调整要求的标准。是否还会继续下调,需要等待官方消息。
降费率不影响参保人待遇
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有利于企业降成本。不过,广大参保者也担心,降费率会不会降低社保待遇?人社部回应称,降费率不影响社会保险待遇标准。
从养老保险看,此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降费方案包含了三个限制条件:一是有条件的省份降低费率;二是降低费率的期限按两年执行;三是降低1个百分点。其中,有条件的省份指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份,这些省份基金支撑能力较强。据测算,多数省份在降低费率1个百分点后仍将保持基金当期收大于支,少数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也完全可以使用累计结余保证待遇支付。
从失业保险看,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至1.5%,部分省份失业保险基金当期会出现收不抵支。但是,可以通过使用累计结余和省级调剂金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支付。
养老金一定按时足额发放
尽管费率降低,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一定能够做到按时足额发放。从全国情况来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总体平稳。2015年末,我国当期收支结余总计超过3400亿元,年末基金累计结余超过3.4万亿元,相当于17.7个月的支付水平。同时,此次降低社保费率是有条件的地区阶段性的举措,符合降费条件的省份在两年内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不会影响基金平稳运行。此外,基本养老保险投资运营即将启动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和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方案正在研究论证中,这些举措将大大提高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力,确保广大参保人员“老有所养”。
调整不会影响地区公平性
有人担心,有条件的省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可能会带来省际之间的公平性问题。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政策设计时已充分考虑了公平性问题。首先,对于当前费率高于20%的省份要降到20%,而当前费率已低于20%的省份,如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则不在此次降费率范围内。其次,降费率是阶段性调整,长期看不会带来地区间费率公平性问题。此外,对于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省份,人社部将持续关注其基金运行状况。
两年后是否调整将再研究
此次降费率方案的执行时间是两年,两年以后是否还会调整?人社部表示,社会保险费率问题非常复杂,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基金运行情况、人口结构等多种因素,同时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在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做出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社会保险费率也必将会更加科学合理,届时将会结合多方面因素统筹研究考虑。
【通知全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
为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 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二、从2016 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阶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三、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2015年关于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25个百分点和生育保险费率0.5个百分点的决定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政策实施到位。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待国务院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后统一组织实施。
社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基金应收尽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长期精算平衡,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地具体调整费率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6年4月14日
【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全文)】相关文章:
生育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09-26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12-14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知识培训09-22
最新北京医疗保险条例全文09-25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调研报告12-19
宿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01-11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8篇12-16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8篇)12-17
生育保险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10-21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是什么意思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