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修订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该《条例》分总则、人口规划与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法律责任、 附则7章38条,自2016年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1991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2000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修订的《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还在为没赶上去年的晚婚假而懊悔吗?又一大波与婚育有关的福利来了——3月24日,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的决定。这项“全面二孩”放开之后北京市出台的细则于即日起生效。您对“婚假”“产假”的疑问,小编为您找到答案啦!
取消晚婚假,婚假是否缩水为3天?
不会!此前国家法律规定,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仅享受3天婚假。职工晚婚的(男年25周岁、女年23周岁初婚),不再增加奖励假7天。
这次《条例》修改之后,2016年3月24日以后的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7天假期,即总共10天的婚假。
删除独生子女奖励假,3个月的弹性假期还有么?
有!此前女职工除享受98天产假、30天晚育假之外,持《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增加假期1至3个月。
本次出台的《条例》规定,本市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30天,此外,女职工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增加假期1至3个月。
即98天(国家规定)+30天(生育奖励)+1-3个月(单位批准弹性假期)=最多超过7个月假期。
女职工生二胎,配偶也能享受产假么?
能!此前北京市对于配偶二胎陪产假并未有明确规定,男职工可在配偶生一胎时享受10天陪产假。
本次出台的《条例》规定,在女职工享受产假时,其配偶享受的陪产假增加到15天,并不受一孩、二孩限制。
再婚家庭再生育可以要“三孩”么?
是的!而且可能不止“三孩”。
再生育是指一对夫妻(无论初婚还是再婚)已经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后,符合法律法规条件又再生育的。
此前北京的`规定中,要求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才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本次《条例》实施后,再婚夫妻只要婚后未共同生育,都可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如果再婚夫妻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还可再生一个子女。
另外,对于有子女病残的情况,此次《条例》规定,再婚夫妻按再生育政策生育的唯一共同子女有非遗传性病残,且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次要求生育一个子女;如果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也可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独生子女夫妇还能有奖励拿么?
当然可以!但仅限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只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就可获得如下奖励:
1、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岁止,每月可获得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3、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可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015年12月31日以后,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又再生育的,收回证件并取消奖励,此前已经享受的奖励费不用退还。现在没领还来得及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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