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2016上调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提高株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明确,明年起,我市将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上述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在一级、二级、三级医院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平产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原来的1050元、 1275元、1500元分别提高至1500元、2000元、2500元;剖宫产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原来的2100元、2550元、3000元分别提高至2500元、3000元、3800元;引产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由原来的'350元、425元、500元分别提高至1000元、1000元、1500元。
同时,城镇职工产前检查费、人流医疗费定额支付标准均提高至500元,上环费、取环费定额支付标准均提高至200元。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项目均为生育保险基金最高支付标准,未达到标准的按符合政策规定的实际发生费用金额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必须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次月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据悉,城区女职工享受生产减免和生育津贴需提供资料,到现场进行办理。生产减免凭《生育保险待遇证》在医院直接享受,而生育津贴需要生产完6个月之后才会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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