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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生育保险新政策

时间:2021-06-16 09:24:02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连云港生育保险新政策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近日,我市出台了《连云港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结合我市实际对《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进一步细化,更具有操作性,与我市现行的生育保险政策相比,更加惠及民生。

  扩大了生育保险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与原来的参保范围相比,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纳入参保范围。

  建立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动态调整机制

  《办法》明确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缴费,个人不缴费。依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我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6%降到0.5%,以后将根据生育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再按规定程序进行及时调整。

  用人单位缴费次日起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市民王琴是一名准妈妈,预产期在今年6月份。她在市区一家企业上班,公司为她缴纳了生育保险,不过最近她在咨询报销费用时却得知,因为缴纳时间未满6个月,她生孩子时享受不了生育保险待遇。新政策的出台让她的难题迎刃而解。

  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的工作人员介绍,与我市现行政策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且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6个月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相比,新政策规定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日起参保职工按照规定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对用人单位为职工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生育保险基金再予以支付。

  参保职工可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该如何使用,能享受到哪些待遇,是每个准妈妈最关心的问题。笔者从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了解到,按照我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参保职工可以享受到的'生育保险待遇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生育医疗费用;二是生育津贴;三是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新政策增加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项目,增加了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结扎及复通手术休假)和男职工护理假期间的津贴。

  新政策还明确了职工生育津贴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衔接,规定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男职工的生育保险也能派上用场

  在市区一家事业单位上班的王京一直很纳闷,生育保险是“女性专享”的政策,为什么男性也要缴呢?不过在妻子怀孕后他咨询得知,他的生育保险也能给未就业的妻子用,他这才觉得自己的生育保险没白缴。

  市人社局医疗和保险处的工作人员介绍,生育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由用人单位为全体职工(不分男女)参保并缴费的社会保险险种。按照我市现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如果男方参加生育保险,女方未就业,可以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全额支付生育保险费

  在支付标准上,新政策改变了现行直接向职工定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的办法,明确参保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参保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其余部分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向参保职工本人收取。

  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其支付给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上述费用无法正常发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上述费用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女职工的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给失业女职工本人。

  如何办理生育保险手续?

  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应当到所属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地点办理以下手续:

  (一)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二)提交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三)失业女职工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以及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合)情况证明;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哪些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五)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

  (六)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八)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

  (九)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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