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江市生育保险新政策解读
昨天,镇江市人社局发布消息,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必要的基本医疗服务和经济补偿,镇江市生育保险新政策已正式出台,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与原政策相比,新政策在制度覆盖范围、缴费比例、待遇标准等方面都做了较大的调整,并规定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加镇江职工生育保险。
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
原政策规定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按照新政策规定,镇江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镇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在镇江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加镇江职工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降低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镇江市原规定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新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资总额申报口径按照镇江社会保险“五险合一”统一征缴有关规定执行,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合并征收。同时规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镇江市级统筹。镇江市本级及各辖市暂按当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额3%上调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调剂金。
降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门槛
原政策规定,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女职工,因正常生育可享受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等待遇。新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待遇严格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并降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门槛。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规定,生育津贴与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办法由人社与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发放的,经办机构可以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
增加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待遇
新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在生育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新政策同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后,不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明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新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生育保险诊疗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诊疗服务项目》中规定的生育保险乙类支付项目和标准,参照镇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规定,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等九种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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