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镇江实施生育保险新政
昨天,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镇江市制定出台了生育保险新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所有劳动者交纳保险即可享受。
按照新政策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加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镇江市原规定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6%。新政策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资总额申报口径按照本市社会保险“五险合一”统一征缴有关规定执行,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费合并征收。
新政策规定,生育保险待遇严格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执行,并降低生育保险待遇享受门槛。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规定,生育津贴与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给职工。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发放的,经办机构可以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津贴发放办法由人社与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增加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在生育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以及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新政策同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后,不再按照生育保险规定享受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同时,新政策规定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其他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费用;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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