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职工生育保险新政策:男职工可享10天生育津贴
男职工可享10天生育津贴 新增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扬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将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今后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支付生育医疗费用,改变了原来职工“先垫支后报销”的做法。
范围新增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旧版《办法》的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是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新《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首次将覆盖范围扩大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也就是说,今后无论你在哪个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只要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比原来的1%降低了一半。
待遇男职工可享10天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其中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不同情况享受津贴标准不一样。值得注意的是,过去只能享受10天护理假的男职工,今后有望享受10天生育津贴。另外,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
结算或不再“先垫付后报销”
过去生孩子,都是自己先垫付,然后凭发票到单位报销。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提到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单元、按病种付费,具体付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单元、按病种付费标准,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发生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个人不自付。发生在三级医疗机构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提醒产假工资单位不得截留
在采访中发现,少部分用人单位会“算计”劳动者的产假工资。对此,《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2014年10月1日前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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