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15广东工资挂钩生育津贴的公平性探析
工资挂钩生育津贴的公平与不公平
11日,广东省政府官网发布了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相比现行规定将会提高相当一部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改变了此前都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的方式,变为与本单位工资挂钩。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将更高。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单位,生育津贴也会相应降低。
广东新政其实早有全国规定,人力资源部颁发的《生育保险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在先有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广东已然有些“后知后觉”。不过正如社保专家所言,当生育津贴不再平均之后,也就意味着权利与义务实现了平等。
从个人权利来说,这可能属于比较理想的状态,然而由此进一步增大了“马太效应”。在以工资为基础的福利分配上,必然会出现工资越高则福利越高,工资越低则福利越低的状况。除了生育津贴,其他生活补贴,工作津贴莫不如此,从住房公积金到医疗保险,从养老保险到失业保险,职务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和城乡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随着福利项目的增多,这个鸿沟也就越拉越大。
表面上看,生育津贴与收入挂钩,确实现行了责权利的对等,具有公平表现的内涵与形式。然而若是其基础和起点不公平,那么所谓的公平就只是一种“伪公平”。一方面,时下的工资发放存在着极大的不平等,比如令人纠结不堪必须改革的养老双轨制,还有具有兜底功能的“同工同酬”制度都没有实现,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生育津贴公平,注定只会是无源之水;另一方面,个体公平必须以社会整体性公平作为前提。生育津贴作为一种民生性福利,具有普适性和普惠性,其公共性远大于个体性。因而,做到基本面上的公平才是最大的公平诉求,也才能减少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和区域之间的`差异。
在改革收入分配差异,实现社会均衡的大背景下,公共政策应当做的是努力填平收入鸿沟,而不是反向而行拉大差距。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收入剪刀差,以及垄断行业带来的垄断收入,已然破坏了最基本的公平底线,唯有不断调整和改革,打破城乡堡垒、行业垄断和地域差距,做到最基本的同工同酬和养老同轨,有了最基本的公平基线,那么以此为底的公平才有了可靠的保障。
不可否认工资挂钩生育津贴的制度之善,也体现了对每个个体的差异性关怀,这也应当是社会公平的终极目标。不过,任何公平的实现不会是纸上谈兵,也不会没有相对的前提。只有做到了普遍性的相对公平,才会有实现绝对公平的可能。补强生育津贴固然重要,也具有不可置喙的正当性,然而如何实现起点的公平,让公平补强有一个公平基础,才是当前最需要解决的命题。从这一点来说,推动和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在打破养老双轨制和实现同工同酬上,取得实质性的进步,才能让工资挂钩生育津贴体现真正的制度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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