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知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时,国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劳动者因公受伤,可领取工伤保险金,即将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能一次性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
什么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劳动期间结束,劳动者被鉴定为五级到十级或者七级到十级伤残的,可一次性领取医疗保障费用。
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条件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四)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
1、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
2、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五)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报及支付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参保单位按月申报,填写《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审批表》、《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会化发放表》及相关资料,报送省工伤保险中心待遇科。具体申报资料如下:
(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表及鉴定文件原件、复印件。属于单次工伤的,提供最终鉴定结论;属于多次工伤的,提供最高伤残等级鉴定结论;
(二)工伤职工与参保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属于5-6级伤残级别的工伤职工,应提供其本人向参保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
(四)参保单位核定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结算单、职工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财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章)。
(五)省工伤保险中心对参保单位申报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审核后,将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直接发至工伤职工本人存折,参保单位在领取存折的30日内转交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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