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5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新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我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对应执行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南京工伤保险缴费时间: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申报表和有关材料。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三)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要追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工伤保险赔偿流程之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可分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赔偿三个部分。工伤的认定是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准备好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职工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或者是可以证明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出具县级以下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书;另外,受伤的职工还需要提交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如是职工的工伤是由于机动车的事故造成的,还需要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相碰责任认定书,或者是公安交通部分的相关处理证明;最后,还需要提交工伤事故报告和证人证言。
如果职工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话,其工伤认定的工作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劳动保障部分负责的。劳动保险部分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或者是补正材料后,会在受理之日起的六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填写工伤认证决定,并将所填写的工伤认证决定送达到认定申请人,以及受到意外伤害的职工,以及用人单位,并且一同抄送到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赔偿流程之劳动能力鉴定
在职工受伤之后,其劳动能力可能会受到影响,在这种情况下,获得工伤赔偿就成了重要的经济来源,其劳动能力受的影响大小,直接会影响到其工伤赔偿的多少。所以,在职工工伤发生后,对其劳动能力的鉴定是工伤保险赔偿流程中很重要的一环。劳动能力的鉴定是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的鉴定申请,并且还要填写劳动能力鉴定表,与此同时,还需要提交一些其他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并要证明材料,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决定书是工伤事实是否成立的依据,所以如果没有决定书,其劳动能力鉴定就完全没有意义了;还需要提交工伤职工本人的身体证复印件,以及职工本人的近期照片;另外还需要提交县组织以上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历的复印件等诊疗资料。如果申请人是职工的直系亲属的话,还需要提交其与职工关系的证明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在收到劳动能力的鉴定申请后,在六十天内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做出相应的鉴定结论,但是在必要的时候,做出劳动能力结论的期限,可以向后延长三十天。
工伤保险赔偿流程之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流程的最后一环是工伤的.赔偿,工伤赔偿是由不同的项目组成的,最终的赔偿金额,是根据各个赔偿项目之和计算出来的,这些赔偿的项目有: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康复治疗费和辅助器具费,以及残疾后的残疾补助金。
工伤赔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是由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因公出差伙食补助的相关标准的70%发放的。交通和食宿费是经过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同意,到外地看病所乘的交通和食宿费,其报销的标准是按本单的出差标准来报销的。康复治疗的费用,是工伤职工到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如果符合规定的话,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给予支付。辅助器具费是根据日常生活或者就业的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在安装假肢矩形器等辅助器具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按国家的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