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串岗受伤算不算工伤
提前上班“串岗”受伤算不算工伤?为回答大家的问题,下面列举了工伤保险案例,欢迎参考:
【提示】
职工提前上班,用人单位没有严格的上下班制度,且工资制度是按件计酬的,应认定职工提前上班是属于合理的工作时间。职工“串岗”劳动受伤,但不属于法定的不予认定工伤情形的,应认定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案情】
2007年4月18日6时40分左右,蒋**在**县一木器厂操作滚胶机时,因操作不慎将左手卷入滚胶机中,导致其左手受伤。且蒋**在用人单位受伤时,用人单位未领取营业执照。**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遂依据规定,判定蒋**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认定为工伤。
原告木器厂诉称,2007年3月,蒋**的工资为按件计酬,其工种是排版工。2007年4月18日,她不按厂里规定的7时来上班,而是提前到厂。因其违反操作规程,充当滚胶工,不慎将左手卷入机器之中受伤。由于蒋**属私自提前上班,且“串岗”造成,因此不应当认定其受伤是在工作时间内所造成。请求法院撤销工伤判定结论。
【审判】
**法院认为,本案中,蒋**受到事故伤害时,虽然发生在原告规定的上班时间之前,但因蒋**的工资是按件计酬,且发生事故伤害时,与蒋**均处于工作状态的还有其他职工。因此,应认定蒋**的工作是在工作时间内所从事的工作。至于原告诉称蒋**是“串岗”劳动,并不影响蒋**是因工作原因而造成的事故伤害的定性。由于蒋**受到事故伤害时,原告尚无营业执照。因此,被告判定蒋**不作为工伤认定对象,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情形是正确的。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扬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扬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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