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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时间:2021-01-01 15:42:38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下面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要求介绍给大家,希望对相关企业和参保人有所帮助。

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所需材料

  1、5-10级一次性待遇:《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工伤经办机构办理。

  2、工亡职工一次性待遇:《工伤认定决定书》、死亡证明、火化收据、户口簿、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供养人的提供供养关系证明、供养人身份证、户口簿、交通银行活期结算存折。

  3、退亡职工一次性待遇:死亡证明、火化收据、法定受益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提供社保中心出具的《丧葬费支付明细单》)有供养人的提供供养关系证明、供养人身份证、户口簿、交通银行活期存折。

  4、1-4级一次性待遇及定期待遇:《工伤认定决定书》、《因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原件、身份证、工商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温馨提示:(1)结算时间为每月1日—20日,供养人和定期待遇为每月1—10日。(2)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3)职业病的.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5-10级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办须知

  单位经办人需提供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工伤职工五级至十级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书》、《劳动合同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同时到工伤经办机构办理。

  办理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所需材料

  1、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工伤人员门诊或住院收据、医疗费用明细(住院需要汇总明细)、门诊病志或住院病历(含出院小结、手术记录、特殊材料产地等)、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申请单、《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本项待遇需工伤职工本人带身份证和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同时到场方可办理。

  2、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职工伤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单》复印件。

  3、交通事故或涉及第三者责任的,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原件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理意见等材料。

  4、职业病的,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5、工(退)亡人员:除上述1所列材料外尚需提供死亡证明。

  温馨提示:医疗待遇办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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