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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新规定解释:上下班途中时间路线如何算“合理”

时间:2022-10-19 19:41:45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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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新规定解释:上下班途中时间路线如何算“合理”

  2014年8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一经发布,便引起广泛关注,12348法律援助热线的也热闹起来,关于工伤仲裁的咨询多了起来。

工伤新规定解释:上下班途中时间路线如何算“合理”

  8月21日,12348法律援助热线的律师们就《规定》带来的变化为市民作出详细解读。律师们介绍在市民的法律咨询电话中,“工伤”类别从来没有间断过,很多在以前存在争议的案件,在9月1日《规定》正式实施后都将被明确,劳动者的权益也将得到更大的保障。

  层层转包致工伤明确“债主”

  [案例]2011年5月,夏师傅在施工过程中被落石砸伤头部。当时,叫夏师傅去做事的是包工头周某,但周某没有相关资质,是从长沙A公司承接的项目。包工头周某垫付一万元后跑路了,剩下的几万元住院费没了着落。

  [解读]“此前,这类案件一般按雇佣关系起诉包工头和A公司,但9月1日之后,就可以按工伤流程来操作了。”廖格平律师表示,《规定》之前,夏师傅如按雇佣关系去法院直接起诉,结果很可能是包工头进行赔偿,A公司负连带责任;而按照《规定》要求,夏师傅可先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请求劳动部门确认工伤,就工伤待遇的赔偿与A公司协商,协商失败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仍不能解决再由法院裁决。

  看起来申请工伤会更麻烦,但对于劳动者来说,包工头跑路屡见不鲜,有资质的公司则相对可靠,而工伤的赔偿标准也往往比按雇佣关系起诉较多。此外,工伤认定、劳动仲裁都是免费的。

  《规定》条例: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第三人原因致工伤可以两边追赔

  [案例]张成(化名)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失去劳动能力。家中妻小皆没有经济收入,出事后张成家难以为继。张妻向12348致电咨询,能否同时争取到肇事方的民事赔偿和单位的工伤保险金。

  [解读]李玉琴律师介绍,企业职工由于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权行为引起的工伤该如何赔付,《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但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按照《新规》“张成的案件如果放在9月1日以后,可以争取到两边的赔偿。只是如果肇事方已经支付了医疗费,那么工伤赔偿时就要扣除医疗费用。但可以享受其他工伤待遇。”李玉琴说。

  《规定》条例 1.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工伤认定申请期不计算被耽误的时间

  [案例]小张在一家餐饮店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某天餐馆进了一批大米,小张在搬运过程中不幸摔成骨折, 因没有书面劳动合同,餐饮店拒不承认小张是其员工。双方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小张去申请工伤认定,劳动部门未受理,而是告知小张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小张担心,如果因为劳动仲裁错过了工伤申请期限怎么办。

  [解读]刘恺恺律师介绍,《规定》中的新条款可让小张安心——劳动者对因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所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规定》条例: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因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耽误申请时间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劳务派遣工伤由派遣单位担责

  [案例]2013年,小王通过劳务派遣进入一家机械设备厂工作,在工作中受伤住院花费近2万元。

  出院后,小王要求单位为自己申请认定工伤,但单位却说小王不属于其单位的员工,应找劳务派遣方索赔,派遣方则表示,虽然小王与劳务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但派遣人员的五险一金由用工单位负责缴纳,工伤赔偿也自然由用工单位承担。

  [解读]刘思敏律师介绍,此前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劳务派遣工伤并没有做明确规定,一般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遭受损害的被派遣劳动者向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张连带赔偿责任。而《规定》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谁来承担的问题。小王可以直接要求派遣单位来承担因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带来的损失,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再依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去追偿。

  《规定》条例: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延伸阅读] 对“合理”二字的判断存在讨论空间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在实践中一直是争议不断。《规定》阐述上下班途中的四种情形明确为工伤时多次提及“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这个“合理”如何理解?

  姜黎青律师认为,“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以其生活区域为一点,其工作区域为另一点的合理行进路径。但应考虑到,我国公民具有较强的家庭观念,买菜、接小孩在其家庭生活中是必需的事项,在上下班的途径设定上应当更为人性化,而且,“接送小孩、买菜”所导致的路径变化,并不必然增加事故风险。所以,为生活所必需的接送小孩、买菜所经过的路径也应被认定为合理的路径。但如果是下班后和朋友聚餐,或是K歌等娱乐活动,则不是生活中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也不是法定的义务,应该很难被认定为工伤。

  “每一个案例,在具体操作中都是要根据细节情况具体分析的,合理二字的判断也可能存在讨论的空间。”姜黎青说。

  此外,律师们也提醒大家注意,目前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上下班途中非自身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可认定工伤,如果是其他意外,则可能无法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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