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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下班回父母家出事也算工伤”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四种情形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其中包括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据了解,《规定》全文共10条,将于9月1日起实施。
A 四种“上下班途中”“合理”是关键
《规定》对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成为关键。这就是说,职工下班后等交通高峰时段过后再回家,或下班途中顺路到菜市场买菜,又或者下班去父母家等,这期间受到伤害都算工伤。
《规定》明确,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4种情形(如图所示)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理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我们认为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合理路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合理路线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比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场买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生活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
释疑
下班途中逛商场 出意外能算工伤吗
最高法的《规定》发布后,有网友连连叫好,也有网友提出质疑:下班回家途中路过商场,或者顺道去看电影,期间发生意外算不算工伤?
对此,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岳运生律师表示,“最高法出台的这个规定其实是一个相对比较人性化的规定,大家上下班途中尤其是下班途中,为了生活所需,偶尔买个菜,这是很常见的,而且相对来说是比较合理的。但是比如说下班之后会会朋友,逛逛商场或者看场电影,我个人认为这可能不是合理时间,因为人们不需要天天下班都去逛街、看电影,这不是生活的必需。而如果你超出了合理时间和合理线路,那就不应该属于工伤范围。”
B 工作时间因公外出 一旦受伤也是工伤
《规定》还细化了工伤认定中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等以往经常有分歧的问题。
《规定》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4)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
工作原因
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工作时间
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
工作场所
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C 职工被派出开会 若出事可认定为工伤
《规定》明确了“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此外,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期间
“因工外出期间”属于“工作时间”的一种特殊情形,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
D 指派职工到其他单位 若出事指派单位担责
《规定》对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作了规定。
1)双重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派遣: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指派:被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在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4)转包: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5)挂靠关系: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规定》明确,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双重劳动关系
一名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有劳动关系。实际中分为双重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一个是法定劳动关系、一个是事实劳动关系。
派遣
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将其派遣到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再由要派企业向派遣职工给付劳务报酬。
指派
指职工被单位派遣或委派到下属企业、兄弟单位工作。
转包
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挂靠关系
个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承接经营业务,被挂靠企业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挂靠者向挂靠企业上交管理费的,是挂靠关系。
E 第三人造成工伤 由工伤保险先支付再追偿
工作过程中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规定》明确了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1)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做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做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社等
第三人
具体到工伤事故中,第三人可能指造成职工上下班途中受伤的肇事司机,工作中接触的客户、同事、合作商,被甲单位派遣或指派来的职工受伤的乙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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