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伤保险新政
记者3月1日从省人社厅获悉,《安徽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暂行办法》近期将下发各地执行。《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按照制度统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缺口分担原则,在全省范围实现“五统一”,即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待遇计发标准、统一经办管理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统一基金调剂使用。
近年来,我省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全省范围内工伤保险制度和政策基本统一,基金征管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已基本实现统收统支,但还存在工伤保险统筹层次较低、抵御风险能力偏弱及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暂行办法》提出在统一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制度,调剂解决各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缺口,进一步提高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实现共济功能。
据了解,我省将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加快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建设,强化经办能力建设,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确保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平稳实施,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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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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