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工伤认定材料
2017年工伤认定材料如下:
(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4)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5)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7)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2、3、5(身份证明)、6、7项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经核实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回。其他材料需提供原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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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保险的三大争议
要认定成工伤,才能使用工伤保险,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经常会发生工伤保险争议,且争议往往集中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待遇支付这几个方面。
工伤保险涉及到用人单位和受伤职工的利益,工伤事故也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掌握和了解工伤认定争议、劳动能力鉴定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三大争议,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权益。现在就来看看权威政策解读吧。
工伤认定争议
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而其所在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而且,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能力鉴定争议
收到鉴定15日内可提出再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争议,一般是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而产生的争议。
被鉴定人及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公申请复审,或直接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此外,如果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部门可以停止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待遇争议
协商不成可提出仲裁申请
职工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职工因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按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争议后,双方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法律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了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就不属于劳动争议,职工可以通过申请复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处理。
工伤保险争议的发生在所难免,为有效防范此类事情的发生、妥善处理好工伤保险争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解决争议的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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