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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时间:2021-02-14 11:56:10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是我国基础的社会保障政策之一,为我国居民的健康提供基本的保障。以下是CN人才网小编整理的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仅供参考!想了解更多,欢迎关注中国人才网!

  一、南京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南京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最新调整

  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409元,二级每月增加367元,三级每月增加340元,四级每月增加314元。另外,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也在原基础上调整。

  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为:

  1、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783元/月的补足到2783元/月

  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28元/月的补足到2628元/月

  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474元/月的补足到2474元/月

  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19元/月的补足到2319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2、护理费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2706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2164元/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为1623元/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66元;

  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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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赔付标准

  我国现行的有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法规依据仍是 195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部法规是企业保险福利制度的综合性法规,适用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经营和私营等各类企业职工。其后根据这个基本立法,劳动部等有关部门又作了一系列单行规定。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其后发布的一系列单行规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可分为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职业病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

  工伤保险如何赔付?

  1.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负伤医疗,包括旧伤复发医疗,所需要的挂号费、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就医路费,全部由单位行政负担。住院期间按规定标准开支的伙食费,由本人负担 1/3,单位负担2/3。医疗时间至医疗终结时止。

  (2)企业职工因工负伤一般应在本单位诊疗所、职工医院或指定医院治疗;无法治疗时,所在单位行政应转送其他医院或外地治疗。职工经批准到外地治疗,仍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就医路费由单位报销。由于医院床位限制,不能及时住院时,所需食宿费用可按因公出差标准由单位报销。行政 事业单位职工的此项费用,可以按照企业单位的规定由单位报销。

  (3) 职工患职业病由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或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诊断和定期复查,需要转院诊疗的,要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职业病的诊断、治疗和复查所需费用,全部由单位报销。

  (4) 职工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间, 原标准工资照发, 直至医疗终结时止。

  2.伤残待遇

  (1)企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然后按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享受不同的伤残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办法实行退体制度。其中,全残、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全残、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 90%,并加发一定的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原单位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如原标准工资降低时,发给因工残废补助金。其中降低11~20%者补助10%;降低21~0%者补助 20%;降低 30%以上者补助 30%。在后来实际执行中,一般不降低工资,如果工伤职工调做轻便工作后未降低原来工资的,不再发给因工残废补助金。

  因工残废补助金不能由于本人技术提高、工资晋级而冲减,调动工作后,调入单位应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继续发给。企业因工负伤的职工因犯罪被开除后,原伤未愈,或旧伤复发;找回单位的,原单位应该给予治疗,在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给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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