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肥省属事业单位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按照省政府指示精神,驻合肥市的`省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驻肥省属事业单位”)纳入我市工伤保险范围。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肥省属事业单位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事业单位交纳工伤保险费的缴费费率为0.5%。
三、鉴于省财政厅已将2013年、2014年度驻肥省属事业单位工伤保险费拨至合肥市社保专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驻肥省属事业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为在2013年、2014年已受到事故伤害尚未完成认定的单位职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单位所在区的人社局办理)。
四、2013年前确认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参照《关于合肥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人社秘〔2011〕93号)执行(市人社局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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