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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常识

时间:2021-02-07 20:29:15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2017工伤保险常识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哪些单位?

  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我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也都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另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并非不参加工伤保险,只是这些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什么是工伤保险?

  专家解答: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或在规定的某些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的必要物质补偿,以保证劳动者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受工伤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同时促进工伤预防。

  ★什么是工伤?

  专家解答:

  根据国际劳工大会历年来通过的有关公约,工伤应是指“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最初这个范不包括职业病,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逐渐开始将职业病也纳入工伤范畴,并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确定了现在的工伤概念。

  《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百科全书》将工伤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急性中毒事故。但是职工即使不是生产劳动岗位上,而是由于企业设施不安全或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而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也属工伤。”需要注意的是,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经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以后,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工伤”,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对企业的作用是什么?

  专家解答:

  工伤保险对企业经营发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工伤保险保护了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不足的小企业。因为工伤保险具有互助互济的特点,它统一筹措资金,分担风险,所以对于企业和雇主,尤其是资金紧张的企业来说,当遇上一个重大的工伤事故,需要支付大宗补偿费时,由社会保险机构在社会范围内调剂基金进行支付,弥补企业资金的不足,可以把工伤给企业和雇主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工伤保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伤保险通过与改善劳动条件、安全教育、防病防伤宣传、医疗康复等措施相结合,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率,减少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工伤保险的实施对劳动者有哪些帮助?

  专家解答:

  工伤保险制度的贯彻实施,对劳动者的意义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其次,工伤保险保障了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本人或其家属在生活发生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防止受工伤的劳动者或其家属陷入贫困状况,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

  最后,工伤保险保障了受伤害劳动者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对劳动者所作的社会贡献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工伤保险遵循什么原则?

  专家解答:

  工伤保险是在世界上出现最早的一种社会保险,各国有关工伤保险的立法也是最为完善、最为普遍的。各国实行工伤保险主要遵循以下原则:无责任补偿原则;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个人不缴费原则;区分因工和非因工原则;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集中管理原则;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什么是无责任补偿原则?

  专家解答:

  无责任补偿原则,也可以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害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或死亡(国际上称为“职业伤害”),即使受害者负有责任,也要给予受害者工伤保险待遇。但这不包括违反社会公益(如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的行为)而受伤、自杀、自残的行为。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原则,它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

  很多用人单位以职工存在过错与责任为由,要求减少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是错误的做法。当然,企业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工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理。

  ★工伤保险为什么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

  专家解答:

  工伤保险之所以实行无责任补偿原则,主要有二个原因:一、工伤事故是在工作中因为意外而发生的伤害,每个劳动者都会在生产、工作时力求小心翼翼,确保自身安全,没有人愿意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可以说,发生工伤事故都是意外的,所以工伤事故也被称作“意外伤害事故”。二、无责任补偿原则可以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无责任补偿原则使所有劳动者了解到,即使不幸发生了工伤,生活也是有保障的,这样会激发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什么是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专家解答:

  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受害者的补偿并不完全是由雇主承担,而是采用互助互济的方法,分担风险。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分配,国家责成社会保险机构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再分配,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人员之间调剂使用。该原则缓解了部分企业、行业因工伤事故而带来的负担,既可以及时、公正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减少社会矛盾,有利于正常的生产发展。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专家解答: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相比较,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区别:

  1、目的不同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这一特点注定了它与属于商业保险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有完全不同的目的。工伤保险不以营利为保险目的。它是政府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是在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导致负伤、致残、死亡后,对受害者或其遗属提供的医疗保障和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以便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安定。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以营利为保险目的。虽然它也能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保障,却带有商业色彩,即商业保险公司设立该险种,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比如,保险公司会出于营利的考虑,不愿接受那些职业危险性很大的企业雇主和职工参加保险,但工伤保险却可以向这些企业雇主和职工提供保险,因为工伤保险是一把维护企业生产正常进行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伞。

  2、保险对象不同

  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是所有企业的各类职工,包括危险性很大的建筑业、采矿业、冶金业等行业的职工,只要是与属于工伤保险实施对象的企业有劳动关系的职工都是工伤保险的实施对象。所以,工伤保险的被保险人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任何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双方根据保险合同产生权利与义务。虽然只要是符合保险合同规定条件的人都可以投保,但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将不愿接受职业危险性很大的企业和职工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以,它的实施对象范围比工伤保险的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

  3、实施方式不同

  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属于实施对象的企业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不管企业雇主和职工是否愿意。而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愿投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并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即自愿投保,并可以中途变更保险公司。

  4、保障水平不同

  工伤保险待遇是在劳动者为社会尽了劳动义务发生工伤以后发放的,它的保障水平是根据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政府单方面确定的。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要考虑劳动者基本的生活需要,还要考虑劳动者过去劳动贡献的大小。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保险,一般地,它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仅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临时的保险,保险的金额是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的,并写在保险合同里,投保人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保险金。所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是依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和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而定的,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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