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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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如下: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在城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工参加的工伤保险,通过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来获得因为工伤而产生的治疗、住院、手术及其他费用。一般来说,单位要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在缴纳费用期间被认定为工伤的,将给予相应的补贴。一般来说,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待遇分为工伤医疗、伤残、工伤停工留薪、工亡等几种情况。
农民工工伤的认定方法是,在工伤保险的注册地所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相关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认定,然后将出具的相应坚定拿到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纳是由单位负责的。其中住院医疗保险的费率比较低,包含了大病保险,使用统筹基金来进行支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办理年度的上一年度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而缴费的费率则一般在1%到2%之间,不同的地区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经营状况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行调节。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内在职的农民工的数量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可以计入成本,享受税费免征。
虽然农民工工伤保险是对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的一种保障策略,但是目前还是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就是工伤保险很容易忽略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而恰恰是这个群体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病率很高的群体。第二就是关于工伤保险保费费率的分类不够精细,往往是粗糙制定而没有根据事故类型和职业危害程度来进行划分。第三是理赔的程序过于繁琐,人员设置不足。看病救人本来就是很急迫的事情,但是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理赔核准和处理需要太长的时间,这样繁杂的程序很容易影响公正性和耽误索赔时间,给农民工的康复和治疗带来影响。这些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相信随着有关规定的完善和行业的发展一定会得到很好地解决。
延伸阅读:
农民工工伤认定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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