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工伤认定申报程序办事指南
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性质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属于前置程序。
事项内容 | 工伤认定申报程序 |
申请材料 |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原件备查);同时,根据工伤认定需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4)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5)相关旁证材料,如:考勤证明材料、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相关诊疗材料,如:就诊病历资料、CT、X线检查报告等; (7)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责任认定书文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事故现场示意图原件。如:道路交通事故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等; (8)涉及刑事伤害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9)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所在用人单位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原件备查); (10)工伤认定须提交的其他资料(具体参见《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 |
办事程序 |
1、 用人单位根据属地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 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的,经办人员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提交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 3、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社保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受理,开展工伤认定调查,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调查; 4、 社保部门在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送达单位和受伤职工。 |
办理时限 | 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的决定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特殊情况下,不超过规定的60日时限。 |
相关表格下载 | 《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 |
业务类别 | 工伤认定 |
温馨提示 |
1、 为了确保工伤医疗在院结算的顺利进行,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在院办理社保入院登记; 2、 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3、 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保局工伤科)同意,工伤申请时限可以延长; 4、 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社保部门将电话联系单位和职工领取,具体办理情况也可通过12333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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