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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至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时间:2021-02-03 11:59:38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天津一至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天津标准)

  1、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天津标准)

  1、五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六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四)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天津标准)

  1、七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2、八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3、九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十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天津标准)

  1、七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2、八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3、九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4、十级伤残=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6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2016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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