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
12月20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青岛市近日发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行后,全市工伤保险综合费率将降至0.51%,比全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0.76%低0.25%,约为全省平均费率的67%。新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预计2017年将为企事业单位减负1.16亿元。
据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自2015年10月1日起,青岛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将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由三类调整为八类。用人单位属于一类、二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属三类至八类行业的,实行浮动费率。对于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费率上浮的分为两档: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费率下浮的定为一档: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办法指出,费率高低与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及工伤保险费使用挂钩。对上年度内没有新工伤发生的企事业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对上年度内有新工伤发生的企事业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据介绍,办法的实施将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既有利于降低工伤发生率,促进工伤预防,又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发展。经测算,2017年实施浮动费率后,费率下浮的企业有28774户,维持基准费率的企业有79848户,费率上浮的有843户。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两种不计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的情形,分别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既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权益,也有利于调动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提醒,用人单位有欠缴工伤保险费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等情形的,本年度缴费费率不得下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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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参保缴费
(一)参保登记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中登记该企业和项目的基本信息,不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业企业需先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或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青岛市 年 月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后,携带以下资料到建筑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已经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及复印件;
6.建设项目已经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及复印件。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资料不齐的告知企业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即时为企业开设“××公司(按××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社会保险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即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在建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录入单位缴费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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