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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伤残后,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按照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护理依赖4个方面的医学检查,对其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做出鉴定结论。
根据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分为10个等级469条。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何种情况 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工伤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鉴定委员会
在我国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属地管理,各地设立省、地、县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劳动鉴定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工会方面的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和日常工作。
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包括:
(1) 劳动鉴定受理-由申请劳动鉴定的职工所在企业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并向基层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诊断证明和检查资料。
(2) 进行劳动鉴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专家对申请劳动鉴定的职工伤残情况进行鉴定,作出最初伤残等级鉴定。
(3)劳动鉴定复核-经专家鉴定,签署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后,上报劳动鉴定委员会;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集体审核,写出书面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并通知申请鉴定职工;职工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后,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劳动者受伤致残后,为什么进行伤残和职业病等级的评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丧失了劳动能力即等于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谋生能力,需要通过因工伤残待遇给付给予补偿。补偿的额度大小,则应视其伤残的程度,即劳动能力丧失程序而定。因此,世界各国政府都指定专门机构,依照法定的伤残和职业病等级标准,对伤残者进行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确定伤残待遇给付。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可以叫做劳动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当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劳动能力遭受到不同程序的损害,导致劳动者部分、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有关部门对此作出的鉴别和评定。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范围包括对因工负伤和患职业病或因疾病或非因工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制度?
劳动能力鉴定制度是根据评残标准,运用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病伤后医疗康复程序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制度。劳动能力鉴定制度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什么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在职工因工负伤结束治疗后,对其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1)劳动能力鉴定提供的正确结论是批准因工、因疾病和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退休、退职的科学依据。
(2)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供的正确结论也是合理调换因工受伤、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序的损害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等的科学依据。劳动者因工负伤,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丧失,会有三种后果:一是使劳动者可能永远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二是可能使劳动者不能再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工作岗位或职业,三是可能使劳动者本人恢复适合他的工作岗位或职业。到底会导致哪种后果,要依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而定。
(3)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定出职工因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保障受伤害职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质帮助的基本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依据。
(4)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职工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提供了政策、标准依据,也保护了受工伤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从事劳动鉴定工作的人员有哪些要求?
由于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给予受伤害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所以做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就必须做到:及时、公正、准确、合理。因此,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人员有以下要求:
(1)工作要实事求是。必须查清事实、尊重事实,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评残标准办理,区别轻重,合理定级,妥善处理,避免主观随意性。
(2)工作态度要科学严谨。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要保持尊重科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建立健全严密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
(3)工作要高度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要对国家、企业和职业的利益负责,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并且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要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和对职工的思想工作结合起来抓。
(4)执行政策要严格。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扩行政策要严明、公正,不徇私情,秉公办理,集体定论,民主监督,排除各种不正之风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干扰。
(5)服务要热情周到。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要热情主动、周到细致、耐心,必要时要登门服务,为职工和企业排忧解难。既要作出正确的结论,又要做好思想工作和解释工作。
(6)劳动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政策复杂的综合性工作。只有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标准为尺高,才能做到定性正确,定量准确,从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真正为企业服务。所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劳动能力鉴定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标准为尺度?quot;事实“是指伤病地点、时间、原因、伤病残情、既往伤病史等。“政策“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标准“是指评残标准和有关医学技术标准。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由集体研究确定,向职工群众公开。只有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才能保证劳动能力鉴定的客观、公正、合理,才能抵制不正之风对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影响,克服主观随意性。
(2)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由于劳动能力鉴定的正确结论是确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疾病医疗、劳动就业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所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关系到职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疾病医疗、劳动就业等权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使职工的利益受到损害。
(3)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要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地减轻企业承担的社会负担,为企业排忧解难,使企业的经营者能将精力集中在提高生产和经营上,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求得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劳动鉴定的组织机构形式是什么?
“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劳动鉴定的组织机构,但在有的中小企业里,“劳动鉴定委员会“也被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具体业务。劳动鉴定办公室在各级劳动社会保障局内,有的挂靠在工伤保险处,也有的单独设立。 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什么人员构成?
县以上的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是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者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工伤和疾病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该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并由该委员会发给聘书。
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我国目前劳动鉴定委员会的组织结构分为三个层次,即省、市、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各自的职责有所不同。根据各地普遍的做法,各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1)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问题。
(2)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级劳动鉴定工作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业务指导。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问题。
(3)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对县所管辖的各个单位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在劳动鉴定范围内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4)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收集、整理、保存职工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向上级所映情况汇报工作,准备上报材料,做好劳动鉴定的上报工作;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劳动鉴定的范围是什么?
劳动鉴定的范围主要是:
(1)职工因工负伤致残达到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以上的,需要评定伤残等级的;
(2)因工负伤和因病、非因工负伤,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要求退休或退职的;
(3)受理劳动鉴定争议案件或疑难问题的处理;
(4)上述残情发生变化,需要复查或重新鉴定;
(5)受理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鉴定。
什么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家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国家标准是国家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颁布的对工伤和职业病致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进行科学鉴定的国家标准。该国家标准是在国家科委支持下,由劳动部和卫生部共同委托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共同起草的,1991年11月4日通过专家评审,1992年3月9日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颁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试行)》(劳险字[1992]6号),经过4年的试行和修订,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以GB/T16180-1996颁布实行该国家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包括什么内容?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根据不同系统和器官致残类别,分为5个系列标准正文及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参考文件,及划分伤残轻重的10个等级。
5个系列标准为:
(1) 神红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评残标准;
(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评残标准;
(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评残标准;
(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评残标准;
(5) 职业病内科评残标准。
1996年3月14日颁布国家标准与1992年3月9日颁布的部级标准相比,在伤残条目上作了较多的修改,条目也从420条调整为470条。《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在国家社会保险法规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的准则和依据。 什么是器官缺损?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诸如器官的切除、肢体的缺失等。颅骨缺损的,即使没有功能障碍,也属于致残。器官缺损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职业病致残主要后果是功能障碍,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什么是功能障碍?
工伤后的功能障碍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导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功能障碍是评残标准分极不可缺少的依据。在判定功能障碍时,应该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什么是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是指伤、病致残后,在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药物或其他医疗手段治疗者,诸如外伤后糖尿病不能脱离胰岛素治疗者,外伤后癫痫不能脱离抗痫剂等。医疗依赖是评残标准分级的一个不能忽视的问题。 什么是护理依赖?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护理依赖是证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中的规定,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如何分级?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的程序分为3级:
(1) 完全护理依赖,是指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自理范围中的5项均需护理者;
(2) 大部分护理依赖,是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自理范围的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3) 部分护理依赖,是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自理范围的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什么是心理障碍?
心理障碍是指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然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比如面部损伤、疤痕、毁容,外伤后失去性功能者等等,在评定残情时,应该适当考虑这些后果。心理障碍是评残标准分级不能遗漏的问题。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序鉴定的分级原则是什么?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造成失能的情况,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共分为10级,其具体分级原则是:
1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2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5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6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7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8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9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10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对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以根据上述原则,参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评定等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的门类如何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间相互关联原则,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5个门类:
(1) 神红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2) 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3) 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4) 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5) 职业病内科门。
根据上面5个门类以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分级,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序划分伤残条目,可以列出残情470条。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的晋级原则是什么?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的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什么是医疗终结?
医疗终结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师对病人或伤残者诊断治疗的全过程的结束,包括病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等医疗措施的结束。职工因病或因工伤残医疗终结,必须由指定的医疗机构认定。医疗终结是确认职工是否病情痊愈或者伤残的依据。
什么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者因病、非因工负伤致残,身体丧失劳动机能,只是具有生命能力,表现为既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分为两个标准:一是饮食起居需人护理扶助,二是不需人护理扶助。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之一。 什么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工致残或因病、非因工致残,身体的劳动机能大部分或部分丧失,表现为尚能从事轻便工作或其他工作。职工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之一。
什么是饮食起居需人扶助?
饮食起居需人扶助是指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能自理,都需要别人来护理或帮助。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职工,可以享受比较高的保险待遇,包括护理费。
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如何办理?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的规定,如果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和疾病史,或者工伤及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在进行致残等级的评定时,应以医疗期满时,本次实际的致残结果为依据。
职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致残后,如何进行评残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时,由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并备好历次病、伤、残医疗机构治疗的原始病历材料。另外,属于因工致残的,还需持工伤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属于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于精神病的,还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属于其他情况的,还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资料等,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案件时,对资料齐备的,统一安排鉴定,并通知职工单位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对于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由劳动部门、医院的技术专家组确定伤残、病残职工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
职工如对劳动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以逐级向上一级劳动鉴定组织申请复查,由省一级的劳动鉴定机构作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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