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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调期间的工伤保险责任

时间:2021-01-26 15:59:21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借调期间的工伤保险责任

  一、借调期间的工伤保险责任

借调期间的工伤保险责任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1996年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1996]266号)曾对这个问题作出规定,即职工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条例之所以对这一规定做出修改,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被借调职工的劳动关系在原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自然应当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等工伤保险责任;二是被借调职工的工资、履历等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档案资料,一般都由原用人单位保管。如果由借调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在双方发生争议时不利于当事人提供证据,并可能对争议的调查取证和及时处理带来一定困难。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工伤保险权益,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条例规定由原用人单位对被借调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同时,为公平起见,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借调前或事后与借调单位就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达成协议,在用人单位承担被借调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按照协议要求由借调单位给予补偿。

  二、如何对工伤保险实施监督

  1、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是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机构,由政府或政府指定部门、单位和被保险人三方代表按等比例原则组成,依法监督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保险部门的基金收支和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各级社会保险部门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3、被保险人和工会组织有权监督单位如实报告因工伤亡情况。

  4、社会保险部门有权对单位的人数、工资总额、缴费工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等情况及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情况进行稽查;单位应定期向被保险人公布缴费情况,接受被保险人及有关部门监督。

  5、单位和被保险人有权向社会保险部门查询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社会保险部门应当提供相应的咨询、查询服务。

  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应受何处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布。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和专家的回避制度。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和个人、医疗卫生专家的法律责任以及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劳动能力鉴定的适用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或者雇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本办法。同时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对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都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规定了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二是要求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按时到现场参加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人员应当对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三是规定了专家抽取和专家组鉴定意见的产生程序,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分科别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职工伤情相吻合的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专家组依据鉴定标准和职工的伤残情况,结合医疗诊断情况提出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都在专家鉴定意见表上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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