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新政策你问我答
问
一、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申报参保人员名单),什么时候发生的工伤事故,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答
根据甬人社发【2011】234号文件规定,职工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申报参保人员名单)24小时后发生的工伤事故,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政策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问
二、工伤伤残职工的伤残待遇有哪些?
答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聘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下待遇:
⑴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27、25、23、21个月的本人工资;
⑵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⑶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⑴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⑵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30、25个月的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⑴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3、11、9、7个月的本人工资;
⑵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0、7.4、2个月的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0、7、4、2个月的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生活护理费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问
三、因工死亡的待遇有哪些?
答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上述的所有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两项待遇。
3、拒绝治疗的。
问
四、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问
五、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能够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答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的,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问
六、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
用人单位应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或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并提供下列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工伤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汇总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5、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兼有民事赔偿的,应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民事赔偿裁决书或调解书原件;
6、工亡需提供死亡、火化证明原件;
7、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需要供养的,需提供供养亲属户籍身份证明、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及供养亲属的收入证明;供养对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者,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待遇享受情况证明;供养对象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还需提供由乡(镇)政府或街道(社区)出具的就业或服兵役情况证明;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问
七、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办理手续?
答
工伤职工必须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供以下资料:
1、工伤保险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结算表一式一份;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
3、象山县社会保险中(終)止缴费通知表原件;
4、《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问
八、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答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或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期间,按每人每日15元标准补偿计发住院伙食费。
问
九、《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的“本人工资”与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中所涉及的“本人工资”是否一样?
答
不一样。《工伤保险条例》所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而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中所涉及的“本人工资”作为待遇计发基数的,则统一按照工伤发生时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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