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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费相关事项

时间:2021-01-23 19:55:15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费相关事项

  1.谁缴费: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本人无须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为本企业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怎么缴: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由项目建筑施工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分包时,由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与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协议书》,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专业工程分包、劳务作业分包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该文件第四条规定,为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第八条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和承担连带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偿还;不偿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第九条规定,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缴多少: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以人工工资总额(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总造价的20%计算)为基数,按照1%的费率一次性缴纳,农民工个人不需缴费。工程项目款项追加的,应当按照追加款补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4.何时缴: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获得《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5.谁享受:在工程开工之日起10日内,提交参与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人员名册,并随时申报人员增减异动情况。如遇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或者事故本人、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持有效用工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向项目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确认为工伤的,待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一)治(医)疗费。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四) 康复治疗费。

  (五) 辅助器具费。

  (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

  (七) 生活护理费。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 伤残津贴。。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十一)丧葬补助金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由于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年度人均收入等数据存在差异,各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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