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工伤保险待遇
一、享受范围和对象
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凡用人单位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均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医疗期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含职业病,下同)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治疗工伤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先在就近医疗机构急救。
(三)被认定为工伤后,对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其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
注:① 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② 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③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拓展阅读:
安徽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69号令);
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
二、办理程序
1.工伤快报: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亡)事故后,必须在48小时内电话或书面快报市劳动保障局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2.工伤治疗:职工发生工伤应就近抢救治疗,须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由院方提出意见,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3.待遇申报:
(1)报销工伤医疗待遇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 单位应在职工医疗终结30日内填报《合肥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及委托书、辅助器具配置清单和发票等材料;
(2)报销伤残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
(3)报销工亡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亡认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等材料;
(4)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民事赔偿等材料。
4.待遇支付 每月22日前将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转至职工所在单位;伤残待遇和工亡补偿待遇委托邮政局进行社会化发放。职工可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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