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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费率再下调,青岛用人单位明年减负8500万

时间:2021-01-20 15:51:30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工伤保险费率再下调,青岛用人单位明年减负8500万

  相关媒体记者获悉市人社局今天下发通知,根据省人社厅规定,我市从2016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1、伤残津贴最高增加195元

  省人社厅前不久下发了《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具体包括:1.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2.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我市按照省规定予以调整

  我市规定,根据省人社厅《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规定,生活护理费以2015年度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476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范围、标准等按省人社厅文件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为:根据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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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工伤保险费率明年再次下调

  市人社局今天下发文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规定的行业分类,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34%、0.6%、0.77%、0.94%、1.1%、1.36%、1.62%执行,比去年有所下降,这意味着将为用人单位再次减轻缴费负担。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有关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要求,决定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标准。调整后,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34%、0.6%、0.77%、0.94%、1.1%、1.36%、1.62%。

  记者从了解到,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将原来的按三类行业风险调整为八类行业风险,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基准费率。2016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分类行业基准费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规定的行业分类,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基数为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0.2%、0.4%、0.7%、0.9% 、1.1%、1.3%、1.6%、1.9%执行。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通过去年的费率调整,我市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整体下降0.33%,降幅达33%,仅2016年就可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2.74亿元,有效地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用人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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