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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时间:2022-09-26 11:59:29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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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滨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近日,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市人事局发表了《企业职工工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明确说明了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社会工伤保险的义务。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滨州工伤保险赔偿范围等相关信息。

  滨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一、五级至六级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分: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一次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被确认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

  滨州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一、《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后如何申报工伤?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作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四、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那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视同工伤的情形有那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六、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有那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滨州工伤保险缴费时间: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申报表和有关材料。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三)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要追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滨州工伤保险缴费查询:

  滨州工伤保险缴费网上查询:http://www.bzhrss.gov.cn/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查询地点:

  阳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543-8212804

  地址:滨州市阳信县阳城六路567-3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邹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543-4357492

  地址:滨州市邹平县醴泉一路附近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543-3336608

  地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六路创业大厦内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沾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543-7810556

  地址:滨州市沾化区行政大厦内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无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0543-6780099

  地址:滨州市无棣县棣新四路152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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