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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
一、工伤医疗费用报销: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三、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办理条件
⑴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当日参保、次日享受;
⑵职工发生工伤时,需通过绍兴市人力社保局医疗工伤生育处经行工伤认定及等级鉴定,根据认定或鉴定结果享受工伤待遇。
办理材料
⑴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⑵无伤残等级和1-10级工伤人员结报时需填写《绍兴市工伤保险费用结算表》,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1份,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和费用总清单;
⑶5-10级解除或终止合同书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填写《绍兴市工伤保险费用结算表》,提供解除或终止合同书1份,辞职报告1份或者双方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书1份;
⑷ 工伤死亡待遇结算填写《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费等费用审批表》,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提供死亡证明一份。死亡前发生医疗费用的,填写《绍兴市工伤保险费用结算表》,提供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和费用总清单。有供养亲属的,街道或乡镇政府对供养人的经济来源情况的证明及与死者关系的证明,供养亲属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办理流程
办理人员填写表格,随带所需资料,到工伤生育科服务窗口,核定工伤待遇;根据核定的金额,所在单位开具单位财务收据,凭收据到社保财务窗口领取转账支票。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及时限
绍兴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胜利西路铁甲营2-2号
电话:5117925
绍兴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绍兴县柯桥鉴湖路发展大厦
电话:412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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