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法律门户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对2014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调整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1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4元,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8元,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2元,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6元,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1元,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9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基础上加发32元。
另外,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如果低于2013年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将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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