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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费由参保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根据企业经营范围而确定缴费比例,按2%或1%或0.5%执行。2013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44.42元(年平均工资为53333元),2014年7月起至2015年6月,福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最低基数是2666.65元/月(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基数为13333.26元/月(不高于300%)。可在福州市社保中心网站www.fzshbx.org参阅首页“社保要闻”——“关于调整我市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每年6月份左右更新),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按照下列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之规定,具体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1、医疗费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在福州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福州以外(含省外)异地就医的伙食补助费为35元/天。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住院治疗的,其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
(2)交通费(福州以外就医):根据伤情需要及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请的交通工具等具体情况,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凭工伤职工提供的公共交通的正式车票 (据)核销。每次就医核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公共交通限于火车硬席(包括硬座和硬卧)、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城际轨道交通列车(二等票及以下)、普通客轮三等舱,公共客运汽(电)车;飞机票按火车票硬卧票标准报销,出租小汽车不得报销。
因工伤医疗依赖等原因申请转回户籍所在地住院治疗的,交通费用按单程报销。
(3)食宿费(福州以外就医):给予3天的院外食宿费。食宿费日报销标准限额为:本省异地150元/天;到外省市的200元/天。
参保职工因公出差或派驻福州以外发生工伤,在工伤发生地住院治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5元/天。交通费和食宿费不予报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康复治疗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残疾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待遇(误工费)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6、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等级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福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2222.21元、1777.77元、1333.33元)。
7、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由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低于福州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达退休年龄(男60,女干部55,女工人50)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8、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津贴(难以安排工作的),标准: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低于福州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并由用人单位缴纳各项保险费。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或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6、39条解除劳动关系的,停发伤残津贴。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6、39条解除的),标准:按平均预期寿命(男71.8,女76.5)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0.7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 0.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低于15个月,按15个月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例:A职工,男,工伤五级伤残,2014年5月解除劳动关系时40岁,A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71.8-40)×0.7×4444.42=99555)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6、39条解除的),标准:同上,由用人单位支付。
9、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6、39条解除的),标准:年龄之差及基数的标准同五级、六级 (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九级,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1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七至八级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九级低于5个月的,按5个月支付;十级低于3个月的,按3个月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6、39条解除的),标准:同上,由用人单位支付。
10、工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4444.42元=26666.52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6955元×20=539100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应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特别注意: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30816.4元×12=369796.8元),由用人单位支付,详见《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
备注:本标准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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