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如何配置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如何配置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医保局审批后安装,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相关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
辅助器具配置是工伤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后对肢体功能不完整的补充和修饰。其时间跨度长,涉及金额巨大,并且关系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但是由于辅助器具的安装和配置在工伤保险工作领域内并不多见,并且处于治疗康复过程中的最后一个阶段,导致这个问题常常被忽略了。根据笔者的亲历和调查发现,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问题在具体经办过程中情形复杂,纠纷不断,很容易成为制约工伤保险基金顺利安全运行的瓶颈,亟待破解。下面,笔者就我县的一起真实工伤赔付事例为由,对目前我省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由
陈某,新干县某造粒厂职工,2011年在车间造粒过程中,不慎被编织袋挂住左手衣袖,将陈某左手拉入运行的机器中,造成其左手离断的工伤事故。住院治疗52天后,陈某伤愈出院。2012年2月17日,经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系因工受伤。2012年3月12日,经吉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为五级伤残,并同意安装假肢。陈某受伤没有到厂上班后,厂里立即停止为其缴纳工伤保险。2012年3月3日,针对陈某的身体情况,江西德林假肢矫形康复器具司法鉴定中心以【2012】肢鉴字第014号鉴定意见书提出下列鉴定意见:1、选配国产普及型前臂机电假肢,价格为人民币23500元;2、初次装配假肢时间约20天,以后每次更换假肢时间约需10天,装配训练期间需陪护1人;3、假肢每4年更换一次;4、假肢的维护费用按假肢装配款的20%计算;5、陈某的假肢费用共需310200元。2012年3月5日至同年3月25日期间,陈某在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训练和安装了国产型前臂肌电假肢,花费义肢款人民币23500元。由于陈某在未经当地医保局受理的情况下,擅自到未与我局签订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服务协议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安装假肢,且其安装假肢费用远远超出了我省公布的工伤职工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12000元/具,使用年限5年)。故而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要求由用人单位支付此笔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在协调未能达到双方满意效果后,此案最终由当地人民法院受理裁决。法院于2013年10月25日判决医保局支付陈某安装假肢的费用共计129600元。
二、概念界定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分为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64条。该条例的修改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在这个条例中,有18处出现“辅助器具”这一概念。那么,何谓辅助器具呢?
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辅助”词条解释是:①从旁帮助。如多加辅助。②辅助性的;非主要的。如辅助劳动。对“器具”词条的解释是:用具。由此不难看出,辅助器具,从字面上的解释就是辅助性的用具。在我国,“辅助器具”这一概念最早是在残疾人康复领域出现的,是指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如瘫痪后购买的轮椅、截肢后购买的假肢、失明后安装的义眼、听力减弱购买的助听器等。辅助器具费是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要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为其日常生活或就业所必须,关系基本人身权利的实现,因此应当受到保障,并且这种需要是工伤事故的主要后果之一,自然应当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赔偿。
造成上述陈某的辅助器具费用安装费用的纠纷,归结起来有如下几个原因:第一,受伤职工和参保单位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的办理流程没有清晰概念,参保的意识与参保目的不明确。第二,陈某的劳动能力伤残鉴定书上单单只同意其安装假肢,却并没有对其进行安装的医疗机构以及安装的假肢型号和标准作备注或说明,导致陈某擅自到一个非工伤定点的辅助器具安装机构安装了一只天价假肢。第三,我省现行的《江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与目前江西省内市场上的伤残辅助器具价格相差数额巨大,已与现实严重脱轨,存在很大的不合理性,这也是法院判决的理由之一。
那么,我省现行的《江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究竟存在哪些问题?在实际经办过程中又该注意什么呢?下面,笔者将试图从管理办法、项目明细以及限额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三、我省现行伤残辅助器具配置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规范现行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规范管理,制度先行。笔者发现,现行的《江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具体经办执行过程存在一些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地方。例如,本案中的陈某,之所以出现未到经办机构办理,没有经过相关社保机构的审批,就擅自到德林假肢矫形康复器具有限公司安装假肢的情况,正是由于我省现行的《管理办法》规定中存在巨大漏洞:《管理办法》第五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甲以上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情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设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的书面申请,在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的工伤职工直接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结论,并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经办机构。……申请人在收到确认结论后6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配置辅助器具的相关手续,持经办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到与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在“工伤职工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申请人收到确认结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这一过程中,到经办机构办理配置辅助器具的有关手续并不是必然选项,工伤职工很有可能在收到确认结论后根据自身就医经验选择医疗机构进行辅助器具配置,而这些,是经办机构无法掌控的。因此,为推进工伤保险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基金安全,同时,也为工伤职工提供方便周到的.社会保险服务,这项规定有必要进行适当修整。
笔者认为,要遏制住类似上述案例的发生,从制度着手是现阶段最奏效的捷径。或许我们可以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进行确认的环节,加上一项规定:要求申请者提供由工伤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署配置项目和费用的意见建议。这样,就能更切实地实现从制度上保障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合法权益,减少经办过程中由于参保者意识薄弱,认识不清导致的纠纷,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体系。
(二)重新划定辅助器具配置安装项目明细。
笔者发现,现行的《江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一下简称《标准》)包括上肢项目、下肢项目、矫形产品和其他项目4大类别25个小项。此项《标准》的项目类别划分还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挪用过来的,与我国目前市场上的辅助器具经营类别及工伤职工的配置需求有很大出入。
笔者调查了解到,北京市已于2011年12月29日印发了新的《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该办法中收录的辅助器具项目共计111条。而去年山东省于11月12日公布的《山东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2013年修订)》中,包括了假肢(25项)、矫形器(24项)、生活类辅助器具(15项)以及其他辅助器具(15项)共79个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而目前我省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在配置辅助器具时,提出配置超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项目和经办机构协议标准的辅助器具,其超出费用部分,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在现行《标准》的规定下,很容易给工伤职工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在身体受到极大损害情况下,却不能如愿安装一副称心如意的假肢,对受伤职工的心灵也容易造成巨大的创伤。因此,与时俱进,将目前市场上比较普遍的一些假肢安装项目尽快纳入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规定中来,是当务之急。
(三)调整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费用限额标准。
辅助器具配置的费用问题一直备受争议。究其原因,不外乎现行限额标准与辅助器具配置医疗机构实际装配价格差距甚大,给用人单位带来巨额经济负担。一些小规模企业,由于支付能力有限,只能给受伤职工安装低于行业一般康复标准的假肢。根据我省辅助器具《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具体经办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归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标准问题。笔者调查后发现,现行《标准》与我国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价格相差甚远,为了更直观的展现,笔者选取了《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基本产品指导价格目录》和我省现行《标准》中的几项假肢费用作具体说明,如下图:
假肢名称 江西省限额标准 中国康复辅助器具产品指导价
前臂假肢 12000元/具 26000元/具
足部假肢 6000元/具 25000元/具
颈托 400元/具 1400元/具
足部矫形器 800元/具 3700元/具
轮椅 600元/辆 3500元/辆
假眼 1000元/具 5800元/具
(注:由于指导价格分类很细,上表所选的假肢费用标准,是实际情况中的一般标准,取中间水平。)
从上表中不难看出二者的差距之大。完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价格规定,尽快制定出一个与目前市场上的辅助器具价格相符的限额标准,是破解当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各项难题的基础,迫在眉睫。
第二,超出协议标准的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第九条规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项目和费用标准按照不高于《江西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项目与费用限额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协议标准内的费用,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服务协议执行。”由于我省现行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与实际市场价格差距甚远,如本案中的陈某,一只前臂机电假肢所需费用为23500元,根据我省的限额标准,前臂假肢的限额为12000元,使用年限5年。依现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在配置辅助器具时,提出配置超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项目和经办机构协议标准的辅助器具,其超出费用部分,由工伤职工本人承担。”那么,这笔超出标准的巨额的假肢安装费就要受伤工人陈某本人承担吗?这在现实情况中,很难执行。陈某是一个普通农民,除了厂里按月发放的工资外,基本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他根本无力支付这笔假肢费用。那么,这超出的费用就落到了用人单位头上,不过,对于一个普通的小型造粒厂,这笔安装费用也是不小的经济压力。假肢安装不是一劳永逸的,有其使用年限,后续费用又该如何结算,这些都需要认真考虑,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
第三,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的问题。对于停产、关闭、破产以及改制的企业,赔偿期限一直是争议很大的一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实践中都有其支持者。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参照解散、破产、关闭、改制企业中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有关工伤保险费的赔付办法,自定残之月起,不分年龄,一律计算到75周岁。这种赔偿方法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是一种操作方便的做法,但非常缺乏合理性,对伤残职工的个体差异和实际困难考虑不足,工伤职工年龄越大,损失也越大。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受伤职工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伤残者实际年龄赔偿。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按照受伤职工所在地人均寿命减去残疾者实际年龄赔偿,非常人性化,充分考虑了残疾者个体差异,使其在有生之年不因经济原因被迫放弃使用残具,降低生活质量,也体现了工伤保险的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当然,本案中,还牵涉到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的宣传问题。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上,还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协议,加强对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协议管理;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标准,不断完善服务措施,认真履行服务协议,确保为工伤伤残职工提供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产品和提供规范、优质、便捷的服务。除了上述笔者所列举的问题外,在工伤保险工作方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比如,工伤保险的宣传和预防问题,参保企业的责任意识问题,农民工权益保护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有待我们的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将我们的工伤保险体系越建越好,让参保职工和参保企业放心参保,明白参保,为企业顺利生产撑起一把牢固的保护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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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目录和费用限额标准》
3.《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疾病产品指导价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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